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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規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據以處理學生學籍等相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入學、選課、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科、學分成績、畢業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為二年制專科進修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惟最高並無上限。 第 四 條 本校招收新生,應擬定招生注意事項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二章 入學 第 五 條 報考本校之新生及轉學生,其資格規定及招生方式,依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簡章辦理。 第 六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內來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特殊事故不能來校辦理手續者,經檢同證明文件事前請准延期辦理,但最多以兩週為限,逾期未辦理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一年。 第 八 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方得入學,預先申請緩期補繳而經核准者得先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間內補繳,逾期取銷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 九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以書面申請展期註冊,但以二週為限,逾期未辦理註冊手續亦未辦理休學或未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新生即取消入學資格,舊生應予退學。 第 十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開學後規定時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學生選課依照各科訂定之課程標準選課,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十二 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 十三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學分。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應依本校扺免學分辦法申請扺免。第四章 學分及成績 第 十四條 本校採學年學期學分制,各科學生須修滿該系科規定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始准畢業。 第 十五條 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六學分,非應屆畢業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二學分,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學分(含重選修及抵免學分)。 第 十六 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二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學業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給學分。 第 十七 條 學期期中、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學期成績,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為畢業成績。 第 十八 條 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組後,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錯誤者,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務組查證屬實者得予以更正,其成績更正辦法另訂之。 第 十九 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選修全學年課程,其各學期成績未全部及格,或次學期缺修者,於計算選修總學分數時,該科目各學期所得學分不予計算。未修科目之補修是否需按學期先後順序修讀,由各科依課程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第 二十 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察分下列二類: 一、平時成績:包括日常考察及平時測驗,由任課教師於上課時隨堂舉行之。 二、期中期末成績:全學期分期中、期末考試(口試、筆試)、作業或報告,由任課教師於上課時隨堂舉行之。 第 二十一 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察辦法及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校各科每學期之學分及課程另訂之。 第五章 轉學、轉系 第二十三條 本校學生如因遷居或工作地點變更或其它特殊原因欲轉學他校者,須檢具證明文件,於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經核准繳清所借公物及欠費,始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本校各科遇有缺額時,經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得招收轉學生,凡持有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經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與原肄業性質相同之科別及相銜接之年級。 第二十五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以前必修科目,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得酌予承認,其不及格之科目應予補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二十七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外,各科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可互轉,轉科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師證明)、懷孕或重要事故(須有書面證明)不克繼續進修者可申請休學。惟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二、學生申請休學一次以一學年為原則,學期考試期間,不得申請休學。 三、學生如患有傳染病,於短期內難以痊癒,經公立醫院檢驗,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者,勒令休學。受勒令休學處分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一週內,來校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應填具休學申請書(教學組備索)向教學組申請,經獲准且繳清所借公物及欠費,並至教學組蓋妥學生證休學章戳後,即完成休學手續。 第 三十 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兵役,須檢具征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保留學籍),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列計休學年限。學生於休學或服役期間,不得回校重(補)修不及格或缺修學分〔含不得利用暑(寒)期回校重(補)修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填具復學申請書,檢同休學通知單及有效證件於註冊前或適當時機向教學組申請復學,經核准後入原肄業相銜接之年級復學。 第三十二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休學逾期未辦續休或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未按規定日期完成註冊程序,亦未申請休學者。 五、同時在兩所同學制且同上課時間之學校註冊入學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七、無前列各項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 本校學生所繳學歷證件,如有偽造、塗改、借用或冒名頂替等情事,一經查明屬實,即予開除學籍,由本校呈報教育部備案,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且不發給任何有關之證明、證件,如發覺時已從本校畢業者,勒令其繳還本校所發給之畢業證書,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肄業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依本校獎懲辦法論處,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校退學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惟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 本校對於開除學籍或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之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七章 學年、畢業 第三十七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 第三十八條 本校學生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依相關規定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 四十 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學位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科及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由本校自行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九章 報備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校應於每學年(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本校自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本校應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退學生名冊報部。 第四十四條 畢業生資格由本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部。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函報教育部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貳、學生證發給及使用辦法 一、本校學生證一律為磁卡,由教學組核發,作為本校學生身分證明之用。 二、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持學生證辦理註冊,並交由教學組於各該學年學期欄內加蓋註冊章,凡未蓋註冊章者,以未在學論。 三、學生畢業、休學或轉學時,應將學生證交由教學組蓋「學生證已失效」印,方得離校。 四、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其他不正當使用,亦不得塗改或污損,一經查出,視其情節輕重議處。 五、學生證如破損不堪使用時,應將原證報請教學組換發新證,並繳交工本費(依當學期訂定為依據)。 六、學生證倘有遺失,必須重新申請,報請教學組補發,新證一律為紙卡,並繳交工本費。(依當學期訂定為依據)。 七、其他未盡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轉系辦法 一、本辦法係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二、各科組招收轉科學生人數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二成為度。 三、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申請轉科外,學生可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教學組提出轉科申請,教學組彙整後提交各系及教務會議審查。 四、申請轉科學生若當學期成績結算後其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二分之一(含)以上,則該生該次轉科申請即屬無效。 五、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科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六、轉科審查結果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生效,申請學生不得要求分發其它科或回原科就讀。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條正時亦同。 肆、選課辦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進修學院學則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而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選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處理。 三、選課時間: ㈠一般選課(初選):以本校行事曆排定之選課時間為準。 ㈡加退選課:以本校行事曆排定之時間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㈠、㈡兩項之正確選課日期屆時公告周知。 四、修習學分之規定: ㈠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六學分。 ㈡非應屆畢業生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二學分,應屆畢業生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學分。 五、連續性課程科目選課規定: ㈠該科目第一次修習應按各階段之先後順序,不得任意顛倒。 ㈡填寫選課單時應註明其階段序數(如英文㈡)。 六、低年級學生不得到高年級選讀必修課程,重考生(抵免生)得酌予放寬。 七、重(補)修課程之名稱或學分數若因新舊課程標準之交替而相異者,依本校抵免(充)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 八、本班已有開授之課程,除經專案簽准外,不得至他班選讀。 九、正規課程之選修人數,原則上以 二十人即可開班;通識課程之選修人數,則以三十五人及可開班。 ㈠班級人數未達規定人數者,以該班實際人數開課之。 ㈡同年級選修科目如為兩科以上時平均十五人則亦可開課之。 十、一般選課之程序依網路選課之相關規定施行之。網路選課起迄時間屆時公告周知。 十一、加退選課程序:需辦理加退選課之同學,請於加退選期間辦理加退選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跨部重(補)修選課規定: ㈠二年級學生若不能隨低班又未開設重補修班之科目可重(補)修時,如科目、學分及教學內容相同者,經核准得申請登記至日間部、進修部修讀(一年級不得至進修部修課)。 ㈡其申請修讀之手續,在本校辦理,並需經各科主任及日間部、進修部核可同意。 ㈢選讀至多三科為限。 十三、畢業班學生隨非畢業班修習之科目,需待非畢業班課程結束後始發予學位證書。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㈠必修課程除經核准者外不得任意退選。 ㈡隨低班重修之科目,上課時間與原班課程時間不得有所衝突。 ㈢參加重修班或增開班之同學,請先將重修科目、學分及時數填寫於選課單上,以便統計開班人數。 ㈣選課單請慎重填寫,檢查無誤後,請親自簽名確認後,繳交班長彙集送回教學組。 十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
一、本校為合理承認學生學業能力,增加學生選課彈性,特訂定本辦法。 二、各系辦理學分抵免,應依本辦法辦理。 三、考取本校之新生,准予申請抵免,其抵免學分總數以 該科規定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含)為限,惟每學期修課學分數需符合最低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四、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㈠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㈡選修學分(含推廣學分或相關科目)。 五、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㈠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㈡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㈢科目名稱、內容均不同而性質相同之學分或專業經歷,經系審核同意者。 ㈣大學部一年級及二年級學分不得抵二技學分。 ㈤二專學分不得抵二技學分。 ㈥高等考試及相同等級之考試,其考試及格之科目,經系審核同意者。 (七)專業能力、工作成就或經歷,備有能力或學力報告書,經系審核同意者。 (八) 抵免科目及成績依各系證照抵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分不同之科目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㈠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㈡以少抵多:學分數差距在一學分(含)以內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所缺學分依該科課程標準規定以選修學分補足。 ㈢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含)得以抵免,不足學分可由任何科目補足;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以上者,應補修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之科目,或由審核單位指定之。 七、抵免學分之申請及審查: ㈠申請抵免學分之新生,應於註冊入學一週內,檢具原校成績單,向教務組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 ㈡抵免學分經各系召集人初審核定後,資料彙送教務組複核,簽請校務主任實施。 八、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由教務組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並註明「抵免」二字。 九、不論學分抵免多寡,學生每學期所修習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下限學分之規定。 十、部訂或校訂必修科目,因修訂而停開或改為選修或更改名稱及學分時,需補修或重修者,可免補修或重修,得以性質相近之科目代替,但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十一、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重(補)修學分要點
一、本校辦理學生重(補)修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參加資格: ㈠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須重(補)修者。 ㈡復學生因新舊課程不同,須重(補)修者。 ㈢因轉系、轉學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㈣應屆畢業生重修或補修該科後即可結業者。 三、重(補)修之方式: ㈠隨低班重(補)修 1.科目成績不及格,需行重修者,以隨低班重修為原則。 2.申請隨低班重修,上課時間不得衝堂。 ㈡申請重補修開班 1.開課科目之學分及授課時數須依照各系所訂定課程標準之規定。 2.重補修班之授課時間,以週六或週日上課為原則。 ㈢至進修部重(補)修 1.若不能隨低班又未開設重補修班之科目可重(補)修時,如科目、學分及教學內容相同者,經核准得申請登記至進修部修讀。(一年級不得至進修部重(補)修)。 2.其申請修讀之手續,在本校辦理,並需經進修部核可同意。 四、凡申請同一科目重(補)修之學生達開課規定之人數,經校務主任同意即可開班,如重(補)修之學生未滿十名得由重修學生負擔學分費。 五、重(補)修實得學分及成績均列入學期成績。又重(補)修成績及格或不及格,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該學期重補修欄內。 六、學生重補修每一學分授課時數,應依照本校課程標準實施辦理。 七、參加重(補)修之學生,應依照規定繳納學分費。 八、凡該科目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學生,以欺騙行為參加修習,期使該科目達到開班者,一經查獲,除依校規議處外,立即停止該生重(補)修修課資格,該生所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 九、參加重補修之同學,須攜帶學生證俾便檢查,凡冒名頂替上課及考試者,既經發覺,兩造依規定一律予以勒令退學處分。 十、本校將嚴格督促重補修生認真學習,並對成績之評分從嚴考核。 十一、所有重補修科目選讀之申請,皆須依照本校選課辦法於每學期註冊時辦理。 十二、申請重補修學分之手續,除需填寫重補修之申請書外,並應將重補修科目填入個人之選課表,教學組審核通過繳費後,始准前往修習,否則概不承認其所修習之成績。 十三、本校學生不得參加他校之重(補)修班。 十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柒、考試規則
一、學期考試分為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 二、試場要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叫喊。 三、須依規定座次入座,持學生證或相關證件(附照片)置於桌上備檢,未持證件者請至教務組辦理臨時學生證,否則視同缺考。 四、考試期間病假須公立醫院證明,事假除直系尊親之喪假外,一律須經校務主任核准,且應於考試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逾期不予受理。准假後另行通知補考時間。 五、除命題教師另有規定外,書包、書籍、練習本、筆記本、電子通訊器材以及其他物品須于考試前放置教室前後,不得隨身攜帶,亦不得放置於課桌內或其附近。 六、須準備應考所需之文具入場,如因臨時要借用他人之文具時,須先舉手取得監考老師許可後方得為之。 七、如因試題不清或有疑問,須先舉手報告始得發問。 八、如因臨時發生疾病不能支持時,須報告監考老師許可後方准離開。 九、考試前不得在牆壁上、黑板上、課桌上或文具上書寫任何文字,否則視同作弊。 十、考試時不得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前後偷視、夾帶紙條,以及其他舞弊行為,考試舞弊經查獲者,該科成績均以零分計,監考老師及巡視人員發現學生有舞弊企圖時,得視情節輕重收繳學生試卷,並勒令其離開試場,監考老師並將舞弊學生名單及舞弊情形紀錄於試卷袋上。 十一、試題作完後即須交卷退出試場,不得逗留場內或試場附近。 十二、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章請假或未經核准,或經參加考試而未繳卷者,均以曠考論,曠考之科目均以零分計。 十三、考生如有請人代考情事,其舞弊雙方均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學生若對考試成績有爭議者,應於新學期開學四週內提出申請覆查,逾期者視同放棄覆查之權利。 十五、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捌、學業成績考察辦法
一、本辦法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察分下列二類: ㈠平時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及平時測驗,由任課教師於上課時隨堂舉行之。 ㈡期中、期末考試:依考試規則辦理。 三、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其成績分為下列各種: ㈠平時成績:包括教師隨堂測驗、日常考察或作業之成績。 ㈡期中、期末考試成績:學期中、學期末舉行。 ㈢學期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依比率合計之成績。 ㈣畢業成績: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 四、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其平時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核算之比例除任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外,採下列計分原則: ㈠平時成績佔全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㈡期中成績佔全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㈢期末成績佔全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五、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㈠九十分以上為甲(A)等,點數四點。 ㈡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乙(B)等,點數三點。 ㈢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丙(C)等,點數二點。 ㈣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丁(D)等,點數一點。 ㈤五十九分以下為戊(F)等,點數零點。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以A、B、C、D、F代之。 六、凡學生某一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及格,該科目不計學分。 七、學生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㈠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㈡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㈢所修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㈣以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平均成績。 ㈤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成績在內。 九、學生結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總積分數之和除以學分總數計算之。 十、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選修全學年課程,其各學期成績未全部及格,或次學期缺修者,於計算選修總學分數時,該科目各學期所得學分不予計算。未修科目之補修是否需按學期先後順序修讀,由各系依課程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十一、本校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試,經事前請假准假者,得予補考。未經准假或未請假擅自不到考者,概不准補考。 十二、學生各項成績經評定送教務組後,不得撤回更改,若因登記或核算錯誤,非經評閱教師書面證明,並經簽報教務會議核准,不得更改。成績更改依成績更改申請作業辦法辦理。 十三、畢業生補考規定依應屆畢業學生補考作業要點辦理。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玖、應屆畢業學生補考作業要點
一、申請補考科目僅限必修課程及應屆畢業選修課程,但實務專題、實習、實驗不及格學生均須重修,不列入補考科目。 二、應屆畢業生皆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提出畢業補考申請: 1缺一科即可畢業者。 2該科目之學期成績在50分(含)以上。 3該科目或該課程之抵免科目於畢業學期之暑修未開班。 三、申請應屆畢業生補考應於學校訂定之申請日期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考試時間、範圍、地點則由課務單位另行公告。 四、若相同科目補考人數超過十人(含)以上,開暑修班,不予補考。 五、命題教師由教學組從相關領域之教師中遴聘之,命題及閱卷費以科目計,每人一科為六百元,由學生支付。 六、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下按實得分數計算,超出六十分以上以六十分計,並載入歷年成績中。 七、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拾、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一、本校為提供教師了解學生對教學內容、方式及學習效果之反應,藉以改進教學,提昇教學品質,增進教學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教學評量問卷之內涵設計、結果統計之技術性問題及評量後之檢討,應組成教學評量委員會研議處理。教學評量委員會由校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各系科主任、電算中心主任、學輔中心主任、通識中心主任、教學組長及各系科召集人組成之。 三、每學期期中考後,期末考前,針對當學期開授之科目,實施教學意見網路調查。 四、教學評量實施方式,由教學組指定人員、時間於網路教室輔導學生,針對本學期修習之所有科目進行意見普查。 五、評量結束後請電算中心將資料彙整,由委員會委請具統計專業背景教師進行統計分析。 六、教學組得將各系(科)及全校之教學評量資料,提供校長、校務主任、系(科)主任及各系科召集人參考。 七、各系(科)於系(科)會議中,應根據教學評量結果,定期檢討教學成效,以資改善教學品質提昇教學水準。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拾壹、成績更改申請作業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學組後,不得更改,但如發現學科試卷評分錯誤、成績計算錯誤、成績登載錯誤或遺漏者,應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更改。 三、學科錯誤成績更改程序如下: 由任課教師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學組查證屬實後;轉請校務主任核簽,始准予更改,若教師有疏失,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更改案至遲應於下一學期開學日後兩週內完成更改程序。成績更改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提請重新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權益。 五、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